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31062號
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部分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八二)環卿字第五七二號函辦理。 八十七條二、來函說明一、二疑義,本…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部分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八二)環卿字第五七二號函辦理。 八十七條二、來函說明一、二疑義,本部編印「著作權法第 條文內容說 八十七條之一明」(附件)三、(二)1、2已有詳細說明,請逕予參閱。三、茲針對來函說明三所提有關「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流通」及「專有權利」疑義問題,說明如左:(一)本項所稱「流通」並不以取得專有權利之人在「協定」任何一方領域內有重製行為為必要。(二)又本項所稱「取得………專有權利」並不以取得著作權全部專有權利為限,其僅取得著作權部分專有權利者,亦屬之。四、又有關美國人著作之保護,除前述「協定」有特別約定,應從其約定外,其餘仍應依照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