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32585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剪接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以製作節目錄影帶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函。 二、按「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上述條文所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係指同法第十…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剪接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以製作節目錄影帶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函。 二、按「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上述條文所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係指同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申言之,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本法第十五條至二十一條規定)。所詢剪接公共版權之「萬王之王」、「十誡」、「賓漢」以製作節目帶,是否合於著作權法規定,請參考上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