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31511號
要旨
貴廳函請釋示貴廳委請各縣市拍攝教學錄影帶,需取得NHK製作妥善之局部或全部節目(畫面或鏡頭),經台元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付費使用案,是否合乎著作權法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廳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八二教四字第九七二二○號函。二、按…
令函要旨
貴廳函請釋示貴廳委請各縣市拍攝教學錄影帶,需取得NHK製作妥善之局部或全部節目(畫面或鏡頭),經台元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付費使用案,是否合乎著作權法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廳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八二教四字第九七二二○號函。二、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之著作,至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是來函附件所述之日本NHK製作之教學錄影帶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前揭函函旨。三、又設若貴廳欲利用之教學錄影帶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則查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種類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因此,利用他人之視聽著作,如涉及上述權利之行使,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查依來函所附文件(同意書),似尚不足以證明台元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日本NHK之授權。四、另貴廳是否欲使用日本NHK製作之教學錄影帶,係屬民法私契約行為,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五、貴廳對本案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請逕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