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31393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函辦理。二、查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函辦理。二、查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於上述條文公布施行後,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如受雇人,未與法人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依上述條文規定,應以受雇人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至於受雇人於離職時應否將電腦程式或原始程式交予公司?查著作權法未有規定,本部礙難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