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30962號
要旨
所詢台端與服務機關之間有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函。二、查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雖對著作權保護期間有過渡條款之規定,惟同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
令函要旨
所詢台端與服務機關之間有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函。二、查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雖對著作權保護期間有過渡條款之規定,惟同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著有明文。台端於前服務之公家機關依「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之規定,所提之研究報告係完成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則依上述條文規定,如係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且未另有約定者,其著作權應歸前服務之公家機關所有。反之,則否。又台端可否授權他人利用,應視台端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而定。三、又台端於現服務之公家機關,因業務需要所撰寫之檢討報告及因公出國所撰之出國報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