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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9570號

會議日期 82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復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重製或編輯他人著作,如該重製或編輯之著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反之,若其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無涉及著作權法之規定。是台端擬將多年來收集許多國外、國內飯店(HOTEL)的標誌(LOGO)予以整理、說明、編輯成書,正式發行,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上述規定。三、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之著作;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併予說明。四、又來函所稱國外、國內飯店的標誌,是否涉及商標法之問題,請逕洽其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前揭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併檢還來函所附回郵信封及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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