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9739號
要旨
貴部函詢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實際適用疑義等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八二臺華法一字第○九二○二三六號書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
令函要旨
貴部函詢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實際適用疑義等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八二臺華法一字第○九二○二三六號書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規定。」即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企劃下所完成之職務上著作,除有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依同法第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法人與受雇人立於平等締約地位,經由雙方意思之合致,得以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由法人或其代表人以著作人身分享有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人之權利,排除前段規定之適用。如無法達成約定,自僅得依同條文前段規定,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先予敘明。三、至本案關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有員工或新進員工拒簽承諾書時,該局得否予以議處或不同意其報到等各節,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疑義,本部無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