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9038號
要旨
所詢有關轉載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82)強內民字第六四三號函轉台端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函辦理。二、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轉載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82)強內民字第六四三號函轉台端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函辦理。二、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有例示規定,且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先予說明。三、所詢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刊各公職人員申報出版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且無本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台端轉載前揭出版品,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反之,則否。至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又其是否涉及侵害各公職人員之財產隱私權及其他法律問題,緣非著作權法所規範,本部未便表示意見。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