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8531號
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有關海外地區或他國公司代理在台發售外文書報雜誌之法令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八日通協台字第六八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茲將 貴會前揭函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規定之部分,說明如后:按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有關海外地區或他國公司代理在台發售外文書報雜誌之法令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八日通協台字第六八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茲將 貴會前揭函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規定之部分,說明如后:按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保護已有規定,另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亦有函釋;復按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前述第四條之規定,且屬於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著作,又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該外國人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該著作縱未經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三、另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依上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準此,自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起,凡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即不能輸入,是所詢「倘若國際國防通信電子協會美國總會授予Oxford Shop公司代理在台發售權,本國法律是否有任何限制規定之條文?」乙節,於涉及著作權法規定之部分,請參考上述說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英文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內容說明及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