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8181號
要旨
承詢「有關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類之著作,經著作權註冊後,該著作權之效力是否及於該著作及其製成品?著作權人是否得據以限制他人不得為該製成品之製造、販賣」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廿日(82)公貳字第○五七○…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類之著作,經著作權註冊後,該著作權之效力是否及於該著作及其製成品?著作權人是否得據以限制他人不得為該製成品之製造、販賣」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廿日(82)公貳字第○五七○七號函辦理。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四條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註冊或登記非權利取得之要件,合先說明。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係著作,製成品不受保護,故著作保護之效力僅及於著作而不及於製成品,故單純就「科技或工程設計圖」之製成品為製造、販賣,且該製成品不涉及「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平面圖形之再現者,上述行為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