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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7774號

會議日期 82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所詢編輯書籍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

令函要旨

所詢編輯書籍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又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重製或編輯他人著作,如該重製或編輯之著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台端欲從公司出版之雜誌中彙集相關文章成為專書,如涉及上述重製或編輯之行為,請參考上述規定辦理。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貴公司針對讀者來函所提之問題,請學有專精之作者,給予書面回答,並在雜誌上刊載,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請參考上述規定。又所詢「拋棄版權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乙節,緣著作權法並未有上述用詞,其意為何,本部無從確定,礙難答覆,惟為確保權益,避免產生爭議,請配合使用著作權法定用詞,俾釐清當事人間爭議,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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