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7844號
要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為該省菸酒公賣局執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擬考慮請該局暨所屬機構簽具承諾書,同意其於完成職務上非公文著作時,其著作權屬該局,惟如有員工拒簽,該局得否予以議處,或新進人員拒簽時,得否不同意其報到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令函要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為該省菸酒公賣局執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擬考慮請該局暨所屬機構簽具承諾書,同意其於完成職務上非公文著作時,其著作權屬該局,惟如有員工拒簽,該局得否予以議處,或新進人員拒簽時,得否不同意其報到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八十二局參字第四一八二七號書函。二、按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應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前經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復 貴局在案,先予敘明。至本案省菸酒公賣局得否議處該局員工或不同意新進人員報到一節,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疑義,本部無意見。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