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7554號
要旨
貴會為日本交流協會函詢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內所述「發行」含意是否包括「複製」在內乙案,復 請查照惠轉。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亞協經(82)字第一八二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就全法中「發行」用詞之定義予明確規定…
令函要旨
貴會為日本交流協會函詢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內所述「發行」含意是否包括「複製」在內乙案,復 請查照惠轉。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亞協經(82)字第一八二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就全法中「發行」用詞之定義予明確規定,即「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故有關同法第四條「發行」之解釋,應適用前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發行」之定義,因此,「發行」即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而言。三、隨函檢附著作權法中、英文本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合訂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