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6926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取用公開播映版權伴唱片之影片做為背景,加入人物影像錄製成影帶供個人收藏欣賞使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廿九日凱碟字第八二九二九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取用公開播映版權伴唱片之影片做為背景,加入人物影像錄製成影帶供個人收藏欣賞使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廿九日凱碟字第八二九二九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前函所詢「以公開播映版權之伴唱影片作背景使用,透過影像編輯機器合成人物之攝影影像,錄製成影帶供個人收藏欣賞使用」,其利用之情形,如係涉及上揭條文所定之權利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