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6992號
要旨
台端函詢「各級政府都市計畫圖之著作權疑義」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函。二、台端函詢之疑義,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如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且無同法…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各級政府都市計畫圖之著作權疑義」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函。二、台端函詢之疑義,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如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論有無登記,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合先說明。(二)各級政府完成之都市計劃圖,如為政府依都市計劃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發布實施之公告,屬公文程式條例所定之公文,依著作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否,則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定。所詢將各級政府之都市計劃圖套色裝訂成冊,在圖內及圖旁附加說明,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自應視其具體內容而定。至是否可申請商標專利,緣非屬本部職掌,請逕洽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三)另所詢「相互參考抄襲都市計劃圖,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係屬著作權侵害之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