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6013號
要旨
有關貴公司擬支付機上音樂之公開播送權費用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八二)復業字第一二○九號函辦理。二、按於飛機上如以錄音機,向現場乘客傳達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擬支付機上音樂之公開播送權費用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八二)復業字第一二○九號函辦理。二、按於飛機上如以錄音機,向現場乘客傳達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為「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如以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乘客傳達著作內容,依同條項第七款為「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來函對相關利用行為概稱「公開播送」,似有未洽,應予釐清,合先敘明。三、復按利用他人著作,除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其利用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又著作之授權利用,係私權事項,凡著作財產權人依民法規定,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利用事宜,而利用人又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者,該受委託人即有權利與利用人洽商該著作授權利用事宜。有關 貴公司擬於飛機上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請參酌上開說明,決定相關授權利用事宜,並為因應。四、又基於前項說明,如貴公司利用某音樂著作,而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又委託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辦理相關授權利用事宜者,該協會即得與 貴公司洽商該著作授權利用事宜,並不以該協會係受「中、外所有音樂著作權人之委託」為必要,更不生由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確認」之問題,併予敘明。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相關子法暨本部編印「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