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6382號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轉請美國著作權局、美國貿易代表及美國在台協會釋示美國著作權法若干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查著作人不論係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主張享…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轉請美國著作權局、美國貿易代表及美國在台協會釋示美國著作權法若干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查著作人不論係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主張享有著作權者,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復查,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因此,美國人之著作如欲在我國主張其權利,自應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至我國司法機關是否依據美國著作權證書即核發搜索票?我國司法機關是否根據美國著作權證書作為主張著作權之證據,緣涉司法機關之權責,本部未便表示意見,至所提美國著作權法之見解是否正確乙節,似非屬具體法案適用疑義問題(例如美國著作權證書所記載事項之效力問題)本部礙難照轉,請逕洽美國著作權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