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4704號
要旨
有關 貴院函送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八十二年一至六月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涉及本部著作權業務建議事項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院八十二年九月七日(八二)秘台廳刑一字第一五三四三號函辦理。二、來函建議事項,分別…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院函送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八十二年一至六月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涉及本部著作權業務建議事項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院八十二年九月七日(八二)秘台廳刑一字第一五三四三號函辦理。二、來函建議事項,分別敘明如左:(一)有關外國人著作在中國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宜由主管機關處理公告,以免法院………個別函查,造成人力浪費及增加要管機關之困擾乙項:1.按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外國人之著作符合同法第四條各款及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者,不論有無辦理著作權登記,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本部基於著作權法主管機關之立場,僅能提供依上述著作權法第四條各款及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國家之資料。至於特定案件中外國人之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各款或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原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本部無法通案以公告方式處理。2.又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之著作權相關登記制度,係任意制,外國人著作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各款及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縱未辦理登記,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綜言之,無法以外國著作有否向本部辦理著作權登記作為判斷該著作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之依據。(二)有關目前KTV業者所購之伴唱帶,是否包括公開演出之權利及請本部加強宣導乙項:有關此項問題,法務部已作成研究結論(請參附件一、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八二檢一八二一號函),本部亦表贊同,今後相關宣導業務,將據以加強辦理。三、隨函檢附截至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止之「世界各國國家之國人著作得否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之統計名單」乙份(附件二)及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七六號提供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或地區函影本乙份(附件三),請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