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5366號
要旨
所詢民國五十四年前已於美國出版之美國著作物,有關翻譯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八二)天業字第○九一三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
令函要旨
所詢民國五十四年前已於美國出版之美國著作物,有關翻譯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八二)天業字第○九一三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廿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二)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廿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如著作雖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已不再享有著作權,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則仍應享有著作權。先予敘明。三、所詢民國五十四年前已於美國出版之美國著作物,如依前述規定,不再享有著作權,則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自包括翻譯該著作在內。惟須注意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人格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反之,如其仍然享有著作權,則因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自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又如係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所翻譯之著作,須注意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