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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4410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貴院函詢著作權登記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南院賢刑地字第六二八二三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法定著作(即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著作而無第九條所定…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著作權登記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南院賢刑地字第六二八二三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法定著作(即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著作而無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另依同法第七十五條所為之登記,雖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惟該第三人應限於主張未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例如:雙重受讓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又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並不做實質審查,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發記,非為著作權之取得要件,故著作權登記除上述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對抗效果外,其他登記僅有存證之效力,因此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內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準此,對於包括「著作人登記」等登記事項發生爭議,即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證明之。三、著作權登記後,如發現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登記。此撤銷登記之性質,僅在使著作權登記之效力不存在,其是否享有著作權,仍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認定之。四、綜上所述,所詢無論有無申請著作權登記或經撤銷登記之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為法定著作?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一節,於發生爭議時,自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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