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3514號
要旨
台端函詢原「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馬祖酒廠」已更名為「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可否使用原印鑑申請著作權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八二)聖北著一三字第二二七七號函。二、按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依著作權…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原「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馬祖酒廠」已更名為「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可否使用原印鑑申請著作權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八二)聖北著一三字第二二七七號函。二、按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該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兼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又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前本法第十一條明定「著作權自始依法歸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享有者,其期間為三十年」,是以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以非法人團體名義完成之著作或以非法人團體名義受讓著作財產權者,得以該非法人團體名義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申請著作權登記,合先說明。三、關於本案「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宜視該酒廠是否為法人而定,即言之:(一)該酒廠組織為法人者,則著作完成日期或受讓著作財產權日期無論發生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均得以該酒廠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二)該酒廠組織並非法人者:1.如著作完成日期或受讓著作財產權日期發生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時,得以該酒廠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2.如著作完成日期或受讓著作財產權日期發生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時,依前項所述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自不得以該酒廠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 四、至已更名為「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能否使用原「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馬祖酒廠」印鑑一節,請逕依「印信條例」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