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4550號
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解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北市錄製安字第○七四號函辦理。二、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解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北市錄製安字第○七四號函辦理。二、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又同款所稱「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二)(三)規定,「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只要係為供輸入者自己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不論輸入者係自然人或法人,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為之。易言之,若其輸入不符「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數量超過「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之限制者,則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