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3006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函。二、按我國與日本並未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惟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函影…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函。二、按我國與日本並未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惟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又日本人之著作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該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在此未經登記之日本書籍可否逕行翻譯印行?」、「分段翻譯後投稿刊物」、「翻譯後投稿機構內部刊物或公益團體刊物」及「若義務翻譯供宗教團體刊印供非營利之贈與『善書』之用,」等問題,緣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如被翻譯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無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