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0916號
要旨
貴所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二年八月二日八十二眾稅第八二○八○六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同條文第四款亦明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令函要旨
貴所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二年八月二日八十二眾稅第八二○八○六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同條文第四款亦明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貴所剪接、摘錄報章雜誌之報導或摘要轉載法令,編印月刊,分送客戶參閱,如所刊載者係屬上述條文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自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又如所刊載者非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而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之。三、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八五二號函及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