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1588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嘉民鄉政字第二○五○六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固有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惟並非著…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嘉民鄉政字第二○五○六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固有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惟並非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生效要件。又該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