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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刑一字第15175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 貴部認為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應屬另一「公開播送」之行為一節,本院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二六七九號函。二、本院意見:1.目前第四台有多數頻…

令函要旨

關於 貴部認為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應屬另一「公開播送」之行為一節,本院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二六七九號函。二、本院意見:1.目前第四台有多數頻道,放映不同節目供客戶選擇,其中部分頻道係將國內各電視台及衛視(即衛星電視台)節目收訊後,未經剪輯同步完整傳送至客戶處,因台北地區高樓林立,較矮房舍之電視收訊不良,故民間多利用第四台之網路以期清晰收視電視畫面;另一部分頻道則播映第四台自行編排之節目,如電影、錄影帶或伴唱帶。就前者而言,第四台僅將電視台及衛視訊號予以中繼同步播送予客戶收視,對於原播送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未加操控或增刪,此項中繼電視訊號之行為應認為係原電視台公開播送之中繼者而非播送過程之操控者,難謂係「公開播送」。況第四台將電視節目內容完整傳送,旨在服務客戶,且有利於電視訊號之傳播及提昇收視率,雖酌收費用,亦難認有侵害著作權。2.國內電視台及衛視節目原以供公眾接收為目的,自允許並希望任何人收視,以達到傳播之目的,則第四台接收後同步傳送給客戶收視,完全符合電視台及衛視之商業目的,亦與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相符,尤無侵害著作權可言。3.若第四台將衛視等電視節目錄製儲存後,另行剪輯或另擇時段播出,因其具有操控情形,與本問題情形不同,自應另當別論。4.綜上所述,就立法目的及整體社會事實衡量,第四台接收衛星節目再同步轉送客戶收視部分之行為,與客戶集資自設收訊器接收之情形無異,尚難認係另一「公開播送」之行為,而侵害著作權。三、又本院見解僅供法院辦案之參考,並無拘束力,法官承辦具體案件,仍應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自為妥適之裁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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