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0445號
要旨
貴署函請查復「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屆滿?」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桃檢順信字第四四七○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利,…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查復「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屆滿?」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桃檢順信字第四四七○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是所詢「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屆滿?」乙節,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又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復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按:其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雙方簽署,正式生效。)第十六條(二)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述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者,則仍應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