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20068號
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工具書引用例子,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廿三日台(82)社○四一三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廿二條、廿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
令函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工具書引用例子,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廿三日台(82)社○四一三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廿二條、廿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另同法第五十二條、六十四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分開發表之著作。」「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是函文所稱:有關貴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進行「重編國語辭典」之修訂時,若授引他人著作中的某些文句作為詞例,並且標明「作者」、「文章篇名」一節;事涉就他人著作重製、編輯之利用問題,除合於前揭法第五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之合理利用情形外,自應取得原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事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仍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判斷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