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986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公開上映」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八二)全線節字第○二十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公開上映」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八二)全線節字第○二十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準此,「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之定義有別。因此,有線電視如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屬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貴公司所詢「擁有某一節目『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之權利,何者得在有線電視的系統電纜網路上播送」乙節,請參照上述說明認定之。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