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9667號
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八二號被告孟映青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查覆來函附表所示之錄影伴唱帶有無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82)高雄刑王字第一五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查前述附表部分著作屬日語,…
令函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八二號被告孟映青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查覆來函附表所示之錄影伴唱帶有無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82)高雄刑王字第一五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查前述附表部分著作屬日語,如為日本人之著作,關於「日本錄影帶在台灣有無著作權?」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及八十二年五月廿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六六四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二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又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一定會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因此,著作有無著作權,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法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