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855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台八十二年七月九日北廣生秘字第九七四號函。二、貴台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一)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使用報酬…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台八十二年七月九日北廣生秘字第九七四號函。二、貴台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一)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使用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條文所定「公益性活動」,其認定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貴台為公營電台,且不得播送廣告,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請參考上述規定。又「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業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一二二三號函發布施行。(二)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已舉行兩次公聽會並完成第三稿草案之研擬,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目前尚未有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自得依民法之規定授權他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代為行使權利。三、檢送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