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6691號
要旨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申請「春之格」(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一案,應予發還,請 查照。說明:一、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二、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非屬獨立之權利主體,自不得為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申請「春之格」(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一案,應予發還,請 查照。說明:一、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二、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非屬獨立之權利主體,自不得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前述案件所申報之著作財產權人為「香港商開福口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顯非獨立之外國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自非著作財產權人,不得申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應予發還。三、檢還著作財產權與證明書、著作樣本一份,申請費、登記費、公告費共計新台幣八○○元整。四、如該「春之格」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者,請由權利人即外國法人香港商開福口洋行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