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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8042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法令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82)屏錄燿字第○七九號函。二、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一)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將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有關著作權註冊與登記效力之差異,本部八十…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法令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82)屏錄燿字第○七九號函。二、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一)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將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有關著作權註冊與登記效力之差異,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九○六號函已有明釋,請參考。又不論依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或修正施行後著作權法所為之註冊或登記,本部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註冊或登記,並未就其所陳報之事實,實際調查其是否為真正。因此,申請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申請人所陳報之事實,例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讓與、著作完成日、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之事實………等,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並自負法律上責任,依法准予註冊或登記,且現行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內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準此,對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 事項發生爭議,即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明之;故著作如遭受侵害,權利人於法院出告訴或自訴時,上述事項是否為真正,當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依法調查認定之,無法單憑本部核發之著作權執照或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認定當事人所主張事實之真正。(二)外國人之著作未具法人人格,在國內提出告訴及要求賠償,是否不適格乙節,事涉司法機關之職權,當應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之。惟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請參考之。(三)有關著作權法新法修正大有瑕疵乙節,請貴會惠提具體修正意見,留供本部修法之參考。(四)有關司法人士在執法時,常將廣播電視法與著作權法混為一併處理乙節,緣非本部權責,歉難表示意見。三、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九○六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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