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6867
要旨
貴部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廿三日台(82)社字第○三四一一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
令函要旨
貴部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廿三日台(82)社字第○三四一一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上述條文適用之主體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所詢「貴部為推展空中教學,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特於國立空中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及國立台中商業專科學校等四所學校,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並委請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製播。」乙節,蓋前述四所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仍為播送之主體,惟其是否屬前揭條文所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因事屬貴管,爰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如是,自得主張上述條文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