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7542號
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錄影帶出租業取得錄影帶是否得予出租」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六月廿八日(82)中縣錄影會字第三十號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錄影帶出租業取得錄影帶是否得予出租」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六月廿八日(82)中縣錄影會字第三十號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所詢「錄影帶出租業購買之錄影帶得否出租他人家庭用觀賞?」及「如向停業業者購買之版權帶可否出租於他人?」應視有無取得上述錄影帶之所有權及該錄影帶是否為合法著作重製物而定,如所購買之錄影帶為合法著作重製物,且取得該重製物之所有權,自得依前揭本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出租該重製物,如否,即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授權或同意後,始得出租該錄影帶。又錄影帶出租店因景氣不佳而停業,其購得之版權錄影帶能否轉售予其他業者,亦應視其有無取得該錄影帶之所有權而定。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