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82679號
要旨
關於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此種行為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行為,本部之意見如說明三,敬請查照知照。說明:一、依據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載辦理。二、前揭報載大院刑事廳經研究後認為,第四…
令函要旨
關於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此種行為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行為,本部之意見如說明三,敬請查照知照。說明:一、依據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載辦理。二、前揭報載大院刑事廳經研究後認為,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因公開播送的行為是衛星電台,第四台僅向不特定客戶收費提供收訊器,其行為與接收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收視情形無異,因此,無違反著作權法。三、上述報導若屬實,該見解與著作權法規定,似有未洽,蓋「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因此,第四台接收衛星電台之節目,因為衛星電台「公開播送」其節目之接收訊息者,惟第四台於接收衛星節目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再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上述公開播送之定義,應屬另一「公開播送」之行為,其與一般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打開視聽機接收衛星節目而未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情形有別。四、隨文檢送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導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