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6269號
要旨
承詢「公開播映」、「公開播放」及「公開播送」三個著作權法相關名詞之異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
令函要旨
承詢「公開播映」、「公開播放」及「公開播送」三個著作權法相關名詞之異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之場所包括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查著作權法並無「公開播映、公開播放」等用詞,所詢如係指「公開上映」與「公開播送」之定義及區別,則請參考上述規定。又著作權法第三條對該法用詞定義均有規定,「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之定義並不相同,故於使用時,請配合法定用詞予以使用,以免產生混淆,影響權益,併予敘明。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