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5397號
要旨
貴訓練班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訓練班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二會訓字第○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立之教育機構而言,所詢「公立訓練機構」固屬廣…
令函要旨
貴訓練班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訓練班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二會訓字第○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立之教育機構而言,所詢「公立訓練機構」固屬廣義之教育機構,至於是否屬上述條文所定之教育機構,應視其組織是否依法律設立而定。三、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編輯其著作之權利。所詢「隸屬於行政機關之訓練機構,擬彙編『講座』授課教材成冊」乙節,似涉及重製及編輯行為,查如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徵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而上述行為似與同法第四十七條所定合理利用之行為有別。四、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之行為,係屬私契約行為,雙方如有爭議,自應依民法規定,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隸屬於行政機關之訓練機構,雖曾於事前徵得講座之同意,將其著作作為學員教材,並酌給撰稿費,唯此是否含有將其著作彙編成冊之同意在內?自亦應依雙方當事人訂約時意思表示之真意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