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3115號
要旨
貴會與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授權使用付費契約書」,請予維護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宜視真字第○六號函。二、來函說明二稱「著協」係民國七十五年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概括授權」之規定,經本部核准辦理音樂著…
令函要旨
貴會與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授權使用付費契約書」,請予維護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宜視真字第○六號函。二、來函說明二稱「著協」係民國七十五年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概括授權」之規定,經本部核准辦理音樂著作使用報酬的收取與分配的團體乙節與法理、事實有出入,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二號函(如附件)已有澄清,其中說明二特請該會勿再強調該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之團體。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民法之規定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是以前揭「著協」如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自亦得代其行使權利收受乃至分配使用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