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4954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貴署於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召開之全國高層檢警聯繫會議決議,為從速嚴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罪,建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參酌事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82)台文字第七○四二號及八十二年六月一日(82)台文字第七二三八號函…

令函要旨

貴署於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召開之全國高層檢警聯繫會議決議,為從速嚴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罪,建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參酌事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82)台文字第七○四二號及八十二年六月一日(82)台文字第七二三八號函。說明:二、貴署前揭函請本部參酌事項,謹就著作權相關事項,依次說明如後:(一)有關請主管機關建立智慧財產權之檔案資料乙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因此,著作財產權人並不一定會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本部並無著作權人完整之建檔資料。復查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登記,並未對申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陳報事項之真實性予以調查,故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內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亦即著作權登記資料並不能做為權利人是否享有該權利之證據,尚難將上述登記資料提供或分送各檢察署或警察機關,作為查詢、查緝之參考。(二)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唯著作權遭受侵害,其告訴權人為誰,非本部權責所能認定,自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故本部並無該項資料可提供各縣(市)警察局查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82)內著字第82149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