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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4896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六月四日照管字第○○六號函。二、謹就來函所詢事項查復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著作…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六月四日照管字第○○六號函。二、謹就來函所詢事項查復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著作之種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設有例示規定,且各該款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在案。至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於同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即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合先敘明。又抄襲美術著作,重現美術著作之內容於立體實物上,應屬重製之行為。該被抄襲之美術著作本身係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似無所詢「該項被抄襲之美術著作保護的對象」之問題。至平面之美術著作予以立體化製成成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所明定。查該條款所指「其他方法」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類似之方法而言。至按圖施工將概念製成產品應屬實施並非重製。又重製權係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之權利之一,製成品上再現著作內容,係屬重製之行為,惟該製成品既非著作自無重製權可言,再查行為如屬重製即非實施,如屬實施即非重製,來函所稱以實施美術著作平面圖形之方法透過實物製成品之製造而再現其著作內容一節,既云實施,又稱再現著作內容,究屬實施抑或重製,語意矛盾,難以答覆。(三)另來函說明三所詢將他人之「鐘飾圖」「掛鐘圖」美術著作,不變更其內容,依樣將之重複製成「掛鐘」實物產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以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而侵害美術著作權之重製權一節,事涉侵害之認定,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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