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3132號
要旨
貴部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82)高○二七六四九號函。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法人」不論公法人或私法人均有該條之適用。復查該條所稱…
令函要旨
貴部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82)高○二七六四九號函。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法人」不論公法人或私法人均有該條之適用。復查該條所稱「法人之受雇人」並不以民法上之僱傭關係為限,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三八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所詢國立大學是否為公法人?國立大學之教師(聘任制),職員(派任制)是否為受雇人一節,爰非本部權責,且貴部係教育主管機關,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稱之「公文」而言。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是著作是否屬「公文」應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且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至公務員職務上所完成者究屬公文或非公文之著作,如有爭議請就具體個案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認定之。如對公文程式條例之適用有疑義者,請逕向該條例主管機關洽請解釋。至因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適用而發生爭執時,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另法人之受雇人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之著作,是否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茲就事實上可能發生之情況舉例說明如下:受雇人在法人企劃下完成職務上之著作,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法人未企劃之情形下,受雇人個人完成之著作,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著作與法人無關。準此法人組織之學校教師或職員,其著作如未在法人規劃及監督下完成,其完成之著作仍以其個人為著作人,至於如另外受聘從事創作者,則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定其著作人。受雇人係受法人之聘用(即由法人出資聘用)且在法人企劃下而完成之著作(包含職務上及非職務上之著作),除有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情形者外,應有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