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4830號
要旨
所詢貴處定期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轉載其他刊物之文章,有關著作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82)營墾解字第三二九二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第三…
令函要旨
所詢貴處定期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轉載其他刊物之文章,有關著作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82)營墾解字第三二九二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已有規定,故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貴處本年七月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刊登歷史月刊第六十一期李乾朗教授所著之「墾丁國家公園傳統古宅及建屋禁忌」一文,係屬前述「重製」之行為,承詢貴處究應徵得「墾丁國家公園傳統古宅及建屋禁忌」一文著作人或歷史月刊抑或第三人之同意?自應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孰以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