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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3149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函。二、查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已有例示規定,故合於前揭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情形,自屬於著作權法保…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函。二、查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已有例示規定,故合於前揭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情形,自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台端所完成電腦程式及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上述規定。又上述作品係台端任職於國營事業機構所完成,如該作品係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有關其著作權之歸屬疑義,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如附件),請參閱。三、如依前揭函說明三,台端所完成電腦程式及文件之著作權係由台端享有,依台端來函之說明,上述著作係利用原來的職務所設計之系統架構寫成,如台端所利用者僅為該架構之觀念、構想,緣觀念、構想非著作權法保障之標的,則無利用他人著作之問題;至如台端所利用之架構非僅屬構想及觀念,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即該架構業以右揭著作之表達方式呈現,例如計劃書、流程說明………等),且台端非該架構著作之著作權人,則台端所完成之電腦程式及文件即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事,如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依法徵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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