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4320號
要旨
所詢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契約如何訂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
令函要旨
所詢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契約如何訂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故所謂著作權人應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人,合先敘明。三、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依上述條文但書之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雙方得就著作人為誰予以約定,並非就著作權之歸屬加以約定。貴公司所附契約書中敘述「………同意其『著作權』皆歸屬於甲方(即貴公司)所有………」乙節,宜參考上述規定。至貴公司之「契約書,是將所有可能的內容都包含在內,不知這樣的內容,可行性如何」乙節,緣係屬私契約行為,本部礙難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