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3353號
要旨
台端代理源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印地安女孩」(台內著字第九七七七六號著作權執照)美術著作(雕塑)著作權之受保護範圍,函請釋示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函。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源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印地安女孩」(台內著字第九七七七六號著作權執照)美術著作(雕塑)著作權之受保護範圍,函請釋示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函。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前述「印地安女孩」著作,於該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為該著作,來函所稱「製作時係涵蓋一身體部位,使得以成就為一完整製作物」究何所指不明,且所謂製作物如非著作,自不生著作權保護之問題。三、著作權受侵害者,其權利人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請求民事救濟,亦得依同法第七章規定,追訴行為人之刑事責任,至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事涉私權爭執,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