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2216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屏檢偕和字第六○○○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屏檢偕和字第六○○○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且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因此,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是否為上述「重製」?自須就該平面之圖形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如該立體物上所附著之圖形著作仍為平面之形式,而再現原圖形著作內容時,即為平面之圖形著作之重複製作,應屬「重製」,如該立體物上並無平面圖形之重現,則無重製問題。所詢依設計圖製成之抽屜把手,遭偽造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自需視該抽屜把手有無設計圖平面圖形著作之重現而定。如無,即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三、來函說明三所詢將偽造之抽屜把手置於桌、櫃之抽屜上後予以拍攝製成目錄或作成廣告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查如該抽屜把手未再現原圖形著作之內容,則抽屜把手為製成品,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且拍攝而成之目錄或廣告單如合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攝影著作」之規定,則得依法取得攝影著作權之保護。四、隨文檢還貴署前揭函所附證物抽屜把手二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