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982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八日(八十二)婦工秘字第○九一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修正施行前…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八日(八十二)婦工秘字第○九一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依上述條文規定,出資人與受聘人間如無另有約定者,著作權即歸出資人享有。因此,貴會八十年十一月、八十一年一月及八十一年三月「婦友雜誌」、「封面故事」專欄之報導圖片文字(由總編輯約請專人採訪報導而成),其著作權之歸屬,請參考上述條文之規定。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前述「封面故事」專欄之報導圖片文字如集結出書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者,則該著作可依上述規定另主張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至該著作著作權之歸屬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又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編輯著作如有利用到他人著作之情形,仍應徵得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