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9082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所詢貴社剪報資料建立電腦資料庫有關著作權問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台盼資(82)發字第○五二五報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

令函要旨

所詢貴社剪報資料建立電腦資料庫有關著作權問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台盼資(82)發字第○五二五報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貴社剪報資料建立電腦資料庫,如係選擇報紙中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則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之問題。三、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上述條文係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得由其他新聞紙或雜誌轉載於其新聞紙或雜誌上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貴社剪報資料建立電腦資料庫係提供訂戶可由顯示螢光幕讀取剪報文件影像資料,亦可由印表機列印輸出,與上述條文規定似有未合。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定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者,限供引用者「自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與貴社剪報建立電腦資料庫提供「他人」參考之目的,亦有不符。四、綜上所述,貴社剪報資料建立電腦資料庫,如係選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自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82)內著字第82090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