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675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日函。二、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文。依上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日函。二、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文。依上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自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凡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即不能輸入。因此,台端因事出國,回國之際所購買之日文書籍,如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為供台端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者,則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可攜入,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至如攜帶之著作為盜版品,則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論為任何目的之利用,均不能輸入。至大陸書籍是否適用上述規定,正由本部函詢有關機關表示意見中,俟有結論,當即函復,併予說明。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及上述條文之說明,請參考。

